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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案卷常见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2021-11-26 14:11:07 来源: 阅读:-

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批次也在不在增加。从食品抽检计划设定、抽检实施过程到不合格食品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份优秀的不合格食品案卷应包含抽样实施、检验结果送达、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合格食品处置程序,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案卷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如下:

一、启动处置

1.送达检测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超过规定的期限。从收到检验结论至送达文书,按照要求是5个工作日内,但接收部门到处置人员的内部流转时间可能需要几个工作日。若处置人员送达不及时,送达较易超期。

2.送达时,处置人员应开展第一次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看食品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企业还应对照不合格项有针对性地检查生产场所、调取生产过程记录,力求现场能发现与不合格原因相关的线索,如面粉的霉菌超标,可查看运输管道的清洗记录及清洗方法。有的案卷送达之时未核对库存数量,导致产品库存数量只能通过询问笔录或销售记录核定,存在数据虚假的可能性。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现场核查时就能取得,若后期再让企业提供,真实性就可能有问题。

二、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主要涉及到不合格食品的封存或下架、召回以及召回之后的处置方式。案卷中对应上述处置环节的内容分别是:

(1)封存或下架不合格食品。送达时,处置人员现场发现有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应做好清点数量、封存。但不少案卷中会缺乏相关记录、文书。

(2)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在案卷中放入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具的召回通知或公告。通知及公告中的内容经常会出现不完整,如无具体不合格项目的表述,无召回人的联系方式等。

(3)召回不合格食品的记录。若处置结束时无法召回的,案卷中应有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能够召回的,召回记录必须完整。但很多案卷中,召回记录的内容无法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相对应,也无相关说明。

(4)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不合格食品召回之后,应有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记录。但案卷中当事人自行处置不合格的资料基本上都是缺乏的。

三、复检

复检通过对受检批次的留样样品进行检验,结果仅对检样批次有效。有的案件中,企业将同批次留样的食品送检之后,检验合格的就推翻了抽检不合格结论。这种理由不成立,应查找出导致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就由谁承担责任。另外,复检的时限不计入立案时限,但是计入整个不合格食品处置时限,一旦忽视,将导致整个处置超期。

四、原因排查

当事人根据不合格项目排查、分析产生的原因,出具排查整改报告,并立即进行整改。排查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实事求是,措施应切合实际。在案卷评审中,发现有的当事人不合格原因找到了,但是整改内容却是套话和空话,如“思想认识到位,技术水平提高”,无实际的整改措施,很难保证不再出现不合格食品。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环节是案卷之中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不合格食品案卷基本都是行政处罚案卷,案卷制作涉及的人员较多,如:现场处置人员(一般为食品条线的监管人员)、办案人员(执法条线)、案件核审人员(法规条线)。虽然符合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但不一定符合不合格食品处置的要求。常见的问题有:

1.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案件内部流程和文书,增加被发现问题的概率。

2.案卷中出现前后矛盾的内容。在一个案卷中,食品生产者排查出不合格原因为销售商食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销售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对销售商进行了行政处罚,但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又因其生产、销售记录不真实给予了行政处罚。既然记录虚假,那么不合格批次食品是否全部召回就存在疑问了,整个案卷缺乏逻辑性。

3.为了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导致的问题。举两个例子:

(1)当事人为月饼生产者,月饼标签上印制的执行标准已废止,其余项目合格,处罚结论是不予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也及时纠正(召回)。但案卷中未出现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材料,不予处罚就不应成立。

(2)当事人为餐饮服务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抽检其制作的馒头中含有糖精钠。当地监管部门最终将当事人认定为食品小作坊,依据《江苏省食品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该条例的处罚金额较《食品安全法》大幅度降低。但是否应首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信息公示

案卷中,附有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的案卷较少。这个内容是行政处罚案卷中不作要求的,但应出现在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案卷中。

六、思考

不合格食品案卷存在问题按照产生的原因分为案卷质量和处置人员。如何减少问题,降低处置人员的行政风险,那么针对原因可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1.注重案卷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各证据材料之间的逻辑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是为了体现当事人客观情况,用于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处置人员保护自己最重要的原则。不能为了适用《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条款,而忽视了材料的真实性和逻辑性。

2.加强不合格食品处置的培训。为了提高案卷质量水平,要让所有参与到案卷制作的人员都要知晓不合格食品处置的基本流程及要点。笔者以所在单位为例,介绍一下具体做法。

我局从5年前开始逐步推行监管执法一体化的工作方式,要求监管人员会发案、会办案、会结案。一开始监管人员对于行政处罚不太熟悉,但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办案流程,不合格食品处置及处罚过程均由监管人员完成。这样不仅减少了监管执法之间的移交手续,也有利于保证案卷内各证据材料之间的逻辑性,也更有专业性。

3.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制定不合格食品案卷的规范性要求。笔者认为,可按照不合格食品处置程序,将各个环节的需要的资料逐一归档成卷。这样不仅方便处置人员按照顺序进行核查处置,也有效规避了行政处罚案卷中处罚程序、内部文书、证据材料带来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案卷常见问题的分析和思考,希望与各位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共同进步。

编辑:易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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